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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背道德论理一事

阅读次数:101952010-03-05 09:40

  在世间,人都要评良心做事,而在广东顺德区竟然有这样一则违背道德论理一事:未满18岁的侄子借住在婶婶的出租屋,并对婶婶多次进行强奸,且威胁不许对方报警。昨日记者了解到,顺德法院经过审理,判决被告人强奸罪名成立。

  来找工与婶婶同住一屋

  2005年3月,1987年6月15日出生的阿元(被告人,化名)与阿辉(化名)来到容桂找工作,暂住在他们的亲戚婶婶家,即被害人熊某位于容桂华容三路的出租屋,并与熊某同住一个出租房。后来,阿辉找到工作便搬离出租房,阿元仍暂住该处。

  检察院、法院综合多名证人的证言查明,2005年6月13日中午1时许,阿元在出租屋内播放黄色录像,并欲强奸熊某,但遭到反抗。见状,阿元便殴打熊某,捆住她的双手、脱去衣服,强行与婶婶发生了性关系。

  作案被人发现威胁不许报警

  阿元作案过程中,熊某大声呼喊求救,被此时返回出租屋的熊某的姐夫唐某发现,唐某准备打电话报警,阿元见状就持水果刀架在熊某的脖子上进行威胁,接着还跪下乞求唐、熊二人不要报警,唐就对被害人熊说自己看着办,然后离开。当天晚上,唐将事情告诉妻子熊某仙。事后,阿元也威胁熊某不许报警。

  此外,被害人熊某还诉称,被告人阿元从2005年5月到12月,多次强奸她,并限制她的人身自由,致她怀孕,她在被告人阿元父母的欺骗下于2006年4月到医院堕胎,被告人的行为使她受到伤害,造成经济损失,要求赔偿。但法院称,根据现有证据,无法证实这两点,因此并未支持被告人提出的误工费及因堕胎而产生的医药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身体摧残费等赔偿。

  据被害人熊某称,她在2005年12月逃出后,即返回甘肃老家,因念及亲属关系,于是暂未报警,并就赔偿事宜与家人协商。直到2008年6月8日,熊某才向顺德警方报案。接报后,警方经过长期侦查,于2009年5月14日,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北关中和巷一出租屋内抓获了已经22岁的阿元。

  法院判决:驳回附带民事诉讼

  顺德区法院判决称,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,违背妇女意志,以暴力、胁迫手段强奸妇女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,顺德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,罪名成立。

  而由于被告人阿元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,应当从轻处罚。昨日记者了解到,顺德区法院根据阿元的犯罪事实、情节、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》,判决被告人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。同时,顺德区法院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的诉讼请求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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