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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新政的几个疑问

阅读次数:23422019-01-16 14:4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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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市民陈姨:听说顺德又出台了新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规定。我是此前已经享受过一次性奖励的市民,需要退回或抵扣之前领取的待遇吗?我老伴是每月领取150元奖励的对象,还需要再次申请吗?

  回复

  顺德区卫计局:近日,佛山市正式出台《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》,新政策关乎群众切身利益,不少市民反馈了一些疑问,下面将陈姨和最热点的几个问题一并回复如下:

  1.现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?

  答:现行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是200元/人/月。

  2.200元/人/月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何时开始执行?

  答:根据《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》的规定,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200元/人/月的奖励标准。

  3.哪些对象属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范围?

  答:2015年12月31日(含31日)以前符合政策生育(含依法收养)子女,男性年满60周岁、女性年满55周岁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区户籍城镇居民属于奖励对象:

  (1)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;

  (2)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;

  (3)独生子女(无论其是否已生育)死亡后,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;

  (4)符合以上(1)(2)(3)条件之一,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;

  (5)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,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(是否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);

  (6)终身没有生育(或收养)子女,再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;

  (7)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(含不够间隔期生育)并同时存活,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;

  (8)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亲生父母,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;

  (9)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(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),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%(含按工资100%发给)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纳入奖励范围。

  4.之前在领每月150元的奖励对象能获得补发吗?

  答: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200元/人/月的奖励标准,对2019年1月1日前已在领取150元/人/月的奖励对象,对此期间按已领取的月份补发奖励标准的差额(每月50元)。

  5.新纳入奖励范围的之前已经享受退休金加发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,需要退回或抵扣之前领取的待遇吗?

  答: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领取的加发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金不需退回,不抵扣。

  6.已在领取150元/人/月的奖励对象还需要再次申办吗?

  答:不需要再次申办奖励,其每月获得的奖励金将自动提高到200元/月。

  7.哪些对象需要申办奖励?

  答:(1)《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》实施后到龄的人员。

  (2)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(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),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%(含按工资100%发给)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。

  (3)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,符合《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》奖励条件,未在我区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人员。

  8.申办奖励需要哪些证件资料?

  答: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到户籍地村(居)委会填写《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》一份。同时提供以下材料:

  (1)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;

  (2)子女的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;

  (3)申请人的结婚证、一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、代发金融机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。

  9.不持有(遗失或没办理)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能申办奖励吗?

  答:可以,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不属于申办奖励需要提供的证件。

  10.到哪里可以申办奖励?

  答: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户籍地村(居)委会申办。

  (文字整理/珠江商报记者吴小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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